民航的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
近日,國家民航總局對2020年1月1日開始的鋰電池空運需要的UN38.3試驗概要提出規範要求:2019-2020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 2003年6月30日以後生產(chan) 的鋰電池電芯或鋰電池的製造商和隨後的銷售商必須提供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ce) 》第三部分第38.3 第38.3.5 段規定的試驗概要(以下簡稱UN38.3試驗概要)。UN38.3試驗概要須自2020年1月1日起強製執行。
UN38.3是什麽(me)
UN38.3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zhuan) 門製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ce) 》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衝(chong) 擊試驗、 55℃外部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製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yu) 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並且每個(ge) 包裝件內(nei) 裝有超過24個(ge) 電池芯或12個(ge) 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簡單說就是鋰電池的結構及特性導致其自身存在安全隱患。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hui) 以及各國航空監管機構為(wei) 確保鋰電池及含鋰電池的電子產(chan) 品貨物在航空運輸時的安全所采取的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