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Labelling of Hazardous Art Materials Act)簡稱LHAMA,是一項對輸美藝術材料影響非常大的重要法令。根據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CPSC)法規16 CFR 1500.14B8的規定,藝術材料應按照ASTM D4236標準進行“藝術材料毒性標識法案(LHAMA)”的認證,藝術材料包括:顏料、蠟筆、畫筆、鉛筆、粉筆、膠水、墨水、畫布等。
此項認證需要由經美國毒理學家協會(hui) 認可的毒理學家進行。毒理學家將評估產(chan) 品對健康的潛在慢性傷(shang) 害。
LHAMA已於(yu) 1999年生效,規定凡是在美國市場銷售的藝術材料都必須按照該法案的要求進行慢性毒性的評估,這些藝術材料中包括蠟筆、鉛筆、粉筆、墨水、膠水、顏料、畫布等常見的文具用品。法令規定從(cong) 事評估的毒理學家須經過美國毒理學家協會(hui) (ABT)的認可。藝術材料的生產(chan) 商或再包裝銷售商應向 ABT毒理專(zhuan) 家提供藝術材料的成分配方,來分析其是否會(hui) 產(chan) 生慢性的對健康不利的成分。為(wei) 執行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LHAMA),美國消費產(chan) 品安全委員會(hui) (CPSC)於(yu) 1992年10月9日簽發法例,將ASTMD4236核定為(wei) LHAMA測試的強製執行標準。
對於(yu) 藝術材料的界定,1995年2月13日,CPSC簽發了一份法律文件對藝術材料作了定義(yi) 。
——以下的一些產(chan) 品不能違反LHAMA的規定:
(1)可作一般用途而不一定隻用於(yu) 藝術的鉛筆、鋼筆、嘜頭筆、粉筆等;
(2)藝術創作使用的附助工具和裝置;
(3)表麵材料,如染了顏色的書(shu) 和帆布。
然而,是否定義(yi) 為(wei) 藝術材料並不僅(jin) 僅(jin) 依賴於(yu) 產(chan) 品本身,CPSC在判定是否藝術材料時會(hui) 考慮多個(ge) 因素:包括包裝、市場擁有量及銷售地區等。
另一方麵,從(cong) 1995年8月13日開始,不管油漆、蠟筆、彩色鉛筆、膠水等作為(wei) 藝術品、工藝品、模型或收藏品的一部分銷售,還是單獨銷售,隻要他們(men) 可用於(yu) 藝術、工藝、模型或收藏品上,CPSC就會(hui) 對他們(men) 執行LAHMA的要求。
在被認可的ABT毒理學家對藝術材料進行評估之後,如果產(chan) 品具有潛在的引起不利健康的慢性毒害,LHAMA規定必須作出以下的標識:
(1)有一個(ge) 警告詞;
(2)潛在危險的表述;
(3)慢性危險成分名稱;
(4)安全處理說明;
(5)過敏成分名稱;
(6)健康信息資料的獲取途徑;
(7)如果必要,補充文件內(nei) 應加上更詳細的技術數據。
即使藝術材料不帶有慢性毒害,也要在包裝及產(chan) 品上印上“conform to ASTM D4236”(符合ASTMD4236)的標誌,使消費者清楚他購買(mai) 的產(chan) 品是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