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電檢測
產(chan) 品範圍
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ti) 裝置的調節控製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yi) 。
不在範圍內(nei) 的有:
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範圍內(nei) 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如燈具,電網通訊裝置等;裝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於(yu) 25A的半導體(ti) 裝置的調節控製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製器的設備;單獨使用的電源等。
歐盟CE認證
電硫兼容指令:2004/108/EC檢測標準:W55014-1EM),W55014-2(EMS),EN61000-3-2(Harmonic),EN61000-3-3(Flicker)
EMS性能判據
性能判據A 在試驗過程中器具應按預期連續運行。當器具按預期使用時,其性能降低或功能喪(sang) 失不允許低於(yu) 製造商規定的性能水平(或可容許的性能喪(sang) 失)。如果製造商未規定最低的性能水平或可容許的性能喪(sang) 失,則可從(cong) 產(chan) 品說明書(shu) 、文件及用戶按預期使用時對器具的合理期望中推斷。
性能判據B 試驗後器具應按預期繼續運行。當器具按預期使用時,其性能降低或功能喪(sang) 失不允許低於(yu) 製造商規定的性能水平(或可容許的性能喪(sang) 失)。在試驗過程中,性能下降是允許的,但不允許實際運行狀態或存貯數據有所改變。如果製造商未規定最低的性能水平或可容許的性能喪(sang) 失,則可從(cong) 產(chan) 品說明書(shu) 、文件及用戶按預期使用時對器具的合理期望中推
性能判據C 允許出現暫時的功能喪(sang) 失,隻要這種功能可自行恢複,或者是通過操作控製器或按使用說明書(shu) 規定進行操作來恢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