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E-LVD指令介紹
LowVoltageDirective(LVD)2014/35/EU中文名為低電壓指令,於2014年3月29日公布用於替換原有低電壓指令2006/95/EC,以適應NLF(新立法框架)的要求。
LVD的目的是指電氣產(chan) 品在按照它的預期用途正確的安裝,維護和使用時,不能危及人類和家養(yang) 動物健康和安全,或危及財產(chan) ;同時保證內(nei) 部市場的運作。低電壓指令涵蓋了使用電氣設備所引起的所有風險,不僅(jin) 包括電氣,而且還包括機械、化學(特別是有害物質排放)、噪音和振動對健康的影響、必要的人體(ti) 工程學方麵的要求,以防止指令所規定的危害。
指令適用範圍是使用電壓為(wei) 交流在50V至1000V和直流75V至1500V之間的電器產(chan) 品(注意這裏的電壓是指電氣產(chan) 品的輸入或者輸出電壓,而不包含產(chan) 品內(nei) 部電路的電壓)。
以下產(chan) 品除外(詳見):
a.在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產(chan) 品;
b.在輻射或醫療用途中使用的電氣產(chan) 品;
c.載貨用或客用電梯的零件;
d.電表;
e.家用插頭和插座;
f.電圍欄的控製器;
g.無線電幹擾;
h.符合由歐盟成員國參與(yu) 的國際機構製定的安全規定,使用在船舶,飛機或鐵路中的專(zhuan) 用電氣產(chan) 品;
i.專(zhuan) 業(ye) 人員使用的,僅(jin) 用於(yu) 研發場所的作為(wei) 研發用途的定製的評估裝備。
新指令2014/35/EU相比原指令2006/95/EC主要更新了以下內(nei) 容:
指令采用新的立法框架(NFL)(EC)765/2008(認可活動和市場監督)以及768/2008/EC(銷售產(chan) 品的通用框架),明確了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經銷商(統稱經濟運營者)的職責要求;
新增“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授權代表”等定義(yi) 和經營者責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標誌、標簽和產(chan) 品可追溯性)。
為(wei) 方便消費者,市場監督局和經濟運營者的信息交流,除通信地址外,新指令鼓勵經濟運營者提供一個(ge) 網絡地址;
明確了符合性評估主要由製造商負責,並且符合性評估過程無需公告機構介入;
明確規定技術文件應包含充分的風險分析和評估;
規定了詳細的市場監管,危險電氣產(chan) 品的處理及事後防護流程;
製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ce) 商號或注冊(ce) 商標和地址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尺寸或設備性質不允許時可出現在包裝或用戶手冊(ce) 上。
新指令規定了當發現CE標誌、CE符合性聲明、技術文件或製造商信息不符合要求時,製造商和進口商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糾正不符合項。否則,相關(guan) 成員國將采取措施限製或禁止產(chan) 品在市場銷售,並確保已銷售產(chan) 品從(cong) 市場上被召回;
成員國需製訂適用於(yu) 違反該指令相關(guan) 的各成員國法律的懲罰規則,包括嚴(yan) 重違反時的刑事懲罰。
如何符合低電壓指令?
通過製造商的符合性評估程序:內(nei) 部生產(chan) 控製(模式A)
1)準備包括充分風險分析和評估的技術文件;
2)製造流程和它的監督應確保所製造的產(chan) 品符合技術文件的規定;
3)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DoC);
4)張貼C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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