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ASTM F963
ASTM F963標準介紹 ASTM F963是由美國商務部國家標準局主持製定的美國玩具檢測標準,目前最新版本號為(wei) ASTM F963-11,並已於(yu) 2012年6月12日成為(wei) 強製標準。 訊科標準提供ASTM、CHCC等測試!
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於(yu) 2008年8月正式成為(wei) 法律(公共法編號:110-314)。是據稱,該法1972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CPSC)成立以來最嚴(yan) 厲的消費者保護法,除對兒(er) 童產(chan) 品實施更加嚴(yan) 格的鉛含量限製外,還對玩具和兒(er) 童護理品中的三種有害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下達了永久限令,對另外三種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實施過渡期限令。另外,該法規還增加了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的預算,並擴大其執法權力,包括保護舉(ju) 報者,以及要求某些兒(er) 童產(chan) 品在上市銷售前須進行第三方測試等。
兒(er) 童產(chan) 品的非表麵塗層材料的鉛含量限製:
對兒(er) 童產(chan) 品部件的鉛含量進行限製。該要求將分階段實施,最終目標是將產(chan) 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委員會(hui) 對這項要求定期評估,並進行值降至不得超過重量的0.01%(100 ppm)。該法規還要求消費品安全必要的修改(降低限值)。
1. 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 0.06%(600 ppm),法規生效180天後開始實施(2009年2月10日);
* 0.03%(300 ppm),法規生效1年後開始實施(2009年8月14日);
* 0.01%(100 ppm),法規生效3年後開始實施(2011年8月14日);
2. 有害物質接觸性:
* 上述限值不適用於(yu) 兒(er) 童在合理可預見情況下使用或濫用時接觸不到的兒(er) 童產(chan) 品的零部件;
* 法規生效後一年內(nei) (2009年8月14日之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應公布相關(guan) 規則,為(wei) 哪些產(chan) 品部件可視為(wei) 不可接觸提供指導;
* 油漆、塗層或電鍍層不能被視為(wei) 使兒(er) 童接觸不到底層鉛的屏障;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應研究確定電子設備和電池是否需要完全符合限值要求。
對含鉛塗料的限製更為(wei) 嚴(yan) 格:
含鉛塗料中的鉛含量限值(16 CFR 1303.1)從(cong) 0.06% 降至0.009%,法規生效1年後開始實施(2009年8月14日)。
產(chan) 品安全認證:
1. 普通合格證書(shu)
法規生效90天後開始(2008年11月12日),受管控產(chan) 品的美國進口商和美國本土製造商需提供證書(shu) ,證明其產(chan) 品符合受管控的產(chan) 品包括《消費品安全法案》管控的所有產(chan) 品,及消費品相關(guan) 適用標準和法規的要求。安全委員會(hui) 實施的其他所有類似的準則、禁令、標準或法規中管控的產(chan) 品。
2. 第三方測試要求
* 第三方測試要求適用於(yu)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發布第三方符合性評估機構(測試實驗室)認可要求通知90天後生產(chan) 的所有兒(er) 童產(chan) 品。通過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可根據兒(er) 童產(chan) 品適用的兒(er) 童產(chan) 品安全法規提供符合性評估。
* 所有兒(er) 童產(chan) 品的美國進口商和美國本土製造商應根據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認可並注冊(ce) 的可提供相關(guan) 測試的第
三方符合性評估機構(測試實驗室)提供的評估結果出具證書(shu) ,證明其兒(er) 童產(chan) 品符合兒(er) 童產(chan) 品安全法規的要求。
* 對於(yu) 塗料中鉛含量的測試,第三方測試要求已於(yu) 2008年12月21日之後開始起效。其它第三方測試要求按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的日程安排實施。
玩具和遊戲用品廣告的標注要求:
當產(chan) 品包裝要求有警告性聲明時,互聯網(法規生效120天後,2008年12月12日)、產(chan) 品目錄或其它印刷材料(法規生效180天後,2009年2月10日)上玩具和遊戲用品的廣告中或適當位置應標注同樣的警告性聲明。
兒(er) 童產(chan) 品的標簽:
法規生效一年後起(2009年8月14日),所有兒(er) 童產(chan) 品的製造商應在產(chan) 品及其包裝上加貼永久性清晰的標誌,確保產(chan) 品的可追溯性,使消費者可以確定製造商或自有品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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